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二、 二、 上述钢铁制品在境外经以下处理的,可视为废钢铁: 上述第(一)、(二)项货品切割成长度不超过1米或经扭曲; 上述第(三)、(四)、(五)项货品经扭曲、压折、切割或其他破坏性处理成不可再使用状; 上述第(六)项货品经碎裂或压扁成不可复原状。 (六)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