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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3号(2001年) 一、

一、 下述钢铁制品不属于废钢铁:

(一) 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规格长短不一的螺纹钢等; (二) 使用过的工字钢、槽钢等钢铁型材、异型材或角材; (三) 未经使用或使用过的建筑施工用钢铁箍件、钢铁模板; (四) 锈蚀、变形、镀层脱落等的钢铁平板轧材(包括卷材、非卷材); (五) 机械加工所产生的大小、形状不规则但还可作为钢铁材料使用的余料; (六) 旧的机电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或其钢铁制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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