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