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