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依据有关规定从境外运进的自用机动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车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年后,高层次人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监管。
对高层次人才进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