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十九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7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7. 废止文件清单 附件7: 1. 《关于实施〈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的函》(〔84〕署行字72号) 2. 《关于对随“中标”项目来华的外方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84〕行字94号) 3. 《海关对“引进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暂行规定》(〔84〕署行字206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的管理规定》(〔84〕署行字第325号) 5. 《关于与我签订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我方人员进口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495号) 6. 《关于对来华外国专家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行字596号) 7. 《关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海南岛引进专家办理海关手续的通知》(〔85〕署行字436号) 8. 《关于履行贸易协议的中外厂商派驻人员进出境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88〕署行字第174号) 9. 《外国常驻人员进口小汽车范围的说明》(〔89〕署监二字第612号) 10.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555号) 11. 《关于启用新修订的〈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和〈进出境办公用品申请表〉的通知》(监二(一)〔1991〕770号) 12. 《关于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学生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监二〔1991〕1492号) 13. 《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及公私用物品管理年限等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2〕1276号) 14. 《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监二〔1993〕1378号) 15.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使用外国专家证明书的通知》(署监二〔1994〕103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