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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附件 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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