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附件 注: 1、 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 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 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