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