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