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进出境快件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申报;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