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 经审批准予经营的“零关税”免税商店,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