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202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经营单位”是指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零关税’免税商店”是指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立,经海关总署批准经营,向岛内居民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企业。

“‘零关税’进境商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规定的商品清单,免税运进专供“零关税”免税商店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岛内居民”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身份证件”是指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海南省社保卡或海南省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