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离岛免税商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情节严重的,海关可以撤销离岛免税商店注册登记。同时,离岛免税商店还应当按照进口货物补缴相应税款:
将免税品销售给规定范围以外对象的;
超出规定的品种或者规定的限量、限额销售免税品的;
未在海关核准的区域销售免税品的;
未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免税品进口报关、入库、出库、销售、提货、核销等相关手续的;
出租、出让、转让免税商店经营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