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对横琴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一条 横琴内保税、减免税、退税货物销往区外,应当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从区外销往横琴的退税货物,应当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上述货物应当经海关… 第十二条 区外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海关按规定实行退税,但下列货物除外: 第十三条 对设在横琴的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海关按照货物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四条 经横琴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政策项下货物,符合海关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优惠税率。 第十五条 从横琴运往区外办理报关手续的货物,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其中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