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下列货物外,海关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保税或者免税管理:

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

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线”不予保税、免税的具体货物清单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