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