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