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对平潭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在平潭内销售保税货物,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销售给个人; 销售给区内企业,不再用于生产的; 其他需要征税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