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免税品提离 第十三条 已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品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验凭提货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购物凭证及搭乘机(船)凭证,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 市内免税商店应实时向海关传输旅客提货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