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五章 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机动车辆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免税进境的机动车辆在监管期限内因事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毁;或者因损耗、超过使用年限等原因丧失使用价值的,使馆和使馆人员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报废车辆。海关审核同意后,开具《领/销牌照通知书》和《解除监管证明书》,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注销手续,并持《领/销牌照通知书》回执到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