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当递交使馆照会。

主管海关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出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