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境物品监管 第十七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运出公用、自用物品,应当填写《申报单》,并附提(运)单、发票、装箱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单证材料,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其中,运出机动车辆的,还应… 第十八条 经海关批准出境的物品,使馆和使馆人员应当委托报关企业在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如出境地不在主管海关关区,受委托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将有关物品转… 第十九条 外交代表随身携带(含附载于同一运输工具的)自用物品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口头申报。 第二十条 使馆和使馆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使馆和使馆人员凭海关开具的《领/销牌照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主管海关…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