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