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