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