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