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