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