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