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办法(200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