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
未经海关批准,在出口监管仓库擅自存放非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