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递交以下书面材料和证件: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

《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前款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