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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对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进行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用监管仓库。 第三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第五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由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 经海关批准,出口监管仓库可以存入下列货物: 第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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