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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略) 2.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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