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转入、转出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出口监管仓库之间、出口监管仓库与保税港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可以进行货物流转。

货物流转涉及出口退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