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第十七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延期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并接受海关培训。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报送主管海… 第二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主管海关按… 第二十一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