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填写《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区外维修查验联系单》,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用于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