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