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