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