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