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四)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五)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予以照章征税。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