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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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