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免税品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如果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免税商店应当填写《免税品报损准单》,主管海关核实无误后准予免税结案。 免税品在储存或者销售期间由于其他原因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免税商店应当依法缴纳损毁或者灭失免税品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