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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第四条 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 第六条 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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