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境内区外货物、设备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园区的,其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区外货物、设备属于原进口货物、设备的,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海关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