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