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