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下列货物进出园区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园区主管海关查验后,可以由园区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价值1万美元及以下的小额货物;

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其他经海关核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