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三节 对园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申请在园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园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园区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及其零配件仅限于来自境外,检测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