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二节 对园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运往区外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不得留在区外使用,并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园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应当于期满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